死亡证明一般用于派出所户籍注销和公证处公证用途,如果死亡证明为外文,死亡证明翻译需经正规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翻译专用公章。友情提醒:个人翻译无效!
在国外死亡者,凭其死亡地医院出具死亡证明须经驻外单位验证,如系外文证明文件,须经专业翻译公司或机构翻译并加盖翻译专用章。
办理死亡证明通常有三种情况:
1、针对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,需由医疗单位开具《死亡医学证明》;
2、针对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死亡证明的公民,凭居(村)委会或卫生站(所)出具的证明为准;
3、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,依据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;如已经火化的,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为准;
城市在葬前、农村在一个月以内,由户主、亲属、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、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,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,注销户口。
死亡公证书样本
( )××字第××号
根据××××(写明调查的材料,包括档案记载、知情人证明等)兹证明×××,男(或者女),于×年×月×日在××××(地点)因××(死亡原因)死亡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××市(县)公证处
公证员:×××(签名)
×年×月×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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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3个步骤:
1、首先要持有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,然后到就近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有关死者身份的证明;
2、带上述两项材料的原件(建议有中文版的翻译)及复印件,并带上死者户口本、身份证等可以证明死者户籍地址的证件材料,到死者户籍所在地的一级医疗机构(也就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换领国内的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;
3、带上国内的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和死者户口本、身份证等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注销户口。也就是说,整个流程如果材料齐全,就只需要先后去使领馆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派出所3个地方就可以了,别的地方就都不需要去了。